《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释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的诸多条款作了细致化和明确化的规定,使得以往一些引起争议的问题得以澄清,增强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一、关于重签合同工龄的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了许多企业与员工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以往的工龄归零。刚施行的《条例》则明确规定,这种将工龄归零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另外,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存在理解分歧,《条例》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起始时间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并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二、关于双倍工资核算问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从何时起算,《条例》出台前社会上有不同理解。此次《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视为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三、关于一些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劳动者,尤其是打零工的劳动者为了方便辞职,拒绝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一些劳动者认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所以拒签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不但企业不能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也将被制约。按照规定,劳动者工作一个月内,用人单位经书面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工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四、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铁饭碗”问题《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其实,《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等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为了消除误解,《条例》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五、关于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是否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问题在《条例》出台前,《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条例》中专门提出,由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六、关于试用期及最低工资问题目前许多单位试用期内支付的工资过低,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80%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 七、关于补偿工资应是如何计算问题经济补偿月工资如何算,一直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纠纷焦点。以往相当一些企业仅仅将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视为工资,而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不予以计算,对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更是以难以计算为理由而不予考虑。为了解决一直困扰企业和劳动者的疑难问题,也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八、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分歧。对此,《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按照过错来规定了是否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即如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即使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也不承担违约金。相反。如果因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则应承担违约金。另外,《条例》第二十二条补充了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九、关于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中国广泛应用,用工单位采用的主要目的是节省成本或减少劳资纠纷。但是,实践中,借此形式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对此用工形式进行了史无前例的约束和规范,但是,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补充规定,以增加操作性和规范性。对此,《条例》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例如,第二十八条对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形式进行了界定,即不得采用此形式来规避法律规定。第三十条禁止非全日制用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法和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权益保障(经济补偿金)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十、为了保证《条例》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政府部门应当如何执行问题为了保证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需要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界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工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宣传培训。要注重学习、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认识《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的贯彻实施。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的保障。在《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既要严格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权,又要依法承担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要按照程序正当的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要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在《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方面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确保《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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