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市政府《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工作的通告》等文件的规定,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受理,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无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至少有一人应在市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提供在市中心城区的同期暂住证明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中心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2)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中心城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含)以下,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45元 (含)以下,且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储蓄存款为市中心城区年人均储蓄存款的2.5倍(含)以下,即年人均储蓄存款为32730元(含)以下。 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若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办(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无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办(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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